,这些创造点之间又没什么严密的联络,检查员在一份请求中检查这么多创造点,工作量会十分大,所以检查员在宣布OA时会要求请求人回复约束条件(Restriction Requirement),即指定一个创造点或许有单一性的几个创造点进入检查。
DA的权利要求一般是原请求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项(如下图状况1所示),或许是依据原请求的阐明书记载的内容新增的权项(如下图状况2所示),阐明书则一般是原请求的阐明书(也能够删掉一些和DA权利要求不相关的内容)。DA中不能添加超越原请求揭穿规模的内容。
DA只要在原请求没有结案之前(即原请求还在检查状况)提出即可。DA运用原请求的请求日来作为有用请求日(可理解为优先权日),与原请求具有相同的专利维护期限,即都是从原请求的请求之日算起。分案请求不或许影响原请求的检查,授权后会得到各自的专利权。
连续案一般是由于请求人以为原请求的权利要求和阐明书不太“完美”而提出的。比如说,请求人发现原请求的阐明书里面有A、B、C三个技能特征,但在原请求的权利要求书中仅要求维护了A和B,就能够提出CA,用于把C也参加权利要求书中。又比如说,请求人发现原请求的阐明书里面有个D技能特征写得有些笔误,此刻也能够提出CA来批改一下。
CA的权利要求能够和原请求堆叠,也能够是依据原请求的阐明书记载的内容新增的权项。CA的阐明书一般和原请求的阐明书相同,或许在原请求的阐明书的基础上做不触及实质性内容的批改。
CA和DA相似,只要在原请求没有结案之前(即原请求还在检查状况)提出即可。CA也运用原请求的请求日来作为有用请求日(优先权日),专利维护期限从原请求的请求之日算起。
这儿要注意跟我国优先权程序的不同哦,CA提出今后,并不或许影响原请求的检查进程,原请求不会被视为撤回也不会被代替,所以最终假设CA和原请求都契合授权条件,两者会分别得到专利权。
一般请求人提出部分连续案是想要添加原请求没揭穿的特征以及不同于原请求的权项规模。比如说,原请求中记载的M和N两项技能特征根本上现已授权无望了,请求人改善了创造创造,想要在请求文件中参加新的L技能特征再持续请求专利,这样一个时间段就能够提出CIP。
CIP由于添加了新的技能特征,一般具有和原请求不同或许部分不同的权利要求书和阐明书,相当于在原请求的规模上打了“补丁”。
CIP与CA、DA的提出机遇根本相同,只要在原请求没有结案之前提出即可。在请求日和专利维护期限上,CIP比较有特征:假设请求人根据对创造创造进行了改善而提出CIP,CIP具有自己的请求日,其间在原请求揭穿规模内的内容能够享有原请求的请求日(优先权日),而CIP作为一个全体请求,其维护期限以原请求的请求日起算。当然咯,CIP也相同不或许影响原请求的检查进程。
美国的专利制度真的是十分之灵敏,好像百无禁忌。本来的请求,能够哒(DA)一下分出去,又能够捡回来擦一擦(CA),最终还能够塞塞补补(CIP)!总归,交钱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