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根本医疗保险方法》(宿政规发〔2020〕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乡镇和村庄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方法的告诉》(宿政发〔2017〕156号)一起废止。
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发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区域片归纳地价履行规范的告诉》(宿政发〔2020〕116号)一起废止。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除已有清晰期限规则外,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
本实施方法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宿迁市税收协同共治作业的实施主张》(宿政办发〔2019〕46号)一起废止。
本方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能够参照履行。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10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23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清晰规则时限或许国家还有规则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方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宿迁市规范性文件拟定与管理方法》(宿政发〔2015〕178号)一起废止。